台州市模具行业协会
会费收取和使用管理办法
一、根据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调整社会团体会费政策等有关问题的通知》(民发[2003]95号)精神和协会《章程》有关条款,结合本协会实际情况,本着取之于会员,用之于会员,勤俭办会的原则,制定本办法。
二、本办法适用于本协会会费的收取、使用与监督管理。
三、会费
1、会员单位 500元/年;
2、理事单位 2000元/年;
3、副会长单位 10000元/年;
4、会长单位 30000元/年。
以上各项不重复累计。
四、年度会费在当年年底前交清
五、会员退会不退还会费
六、经费使用
1、协会办公费用;
2、协会召开的各种会议费用;
3、协会组织的各项活动费用;
4、协会会刊、信息资料等费用;
5、其他必要的开支。
七、监督管理
本协会按国家有关规定管理经费,每年定期向会员公布财务情况,接受广大会员的监督。
八、本办法经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