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些员工不想缴社保,和公司约定直接发现金给自己,这样做是否合法呢?
有人签了协议不缴纳社保,结果后来反悔要求公司赔偿,让我们看看法院是怎么判的。
案例
徐某2009年入职兆邦陶瓷公司员工,2013年4月17日与公司签订《社会保险补充协议》,协议书约定由兆邦陶瓷公司按月以现金的方式支付徐某应缴的各项社会保险费。2015年3月13日徐某以兆邦陶瓷公司没有为其购买养老保险为由向兆邦陶瓷公司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我们都知道,缴纳社会保险费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法定义务,并不能通过协议的方式免除。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法院判决
在本案中,员工以公司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为由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法院究竟会怎么判呢?
上诉人(员工)以被上诉人(公司)未为其缴纳社会保险为由,主张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被上诉人则认为双方订立了《社会保险补充协议》,被上诉人已采取直补的方式支付给上诉人,上诉人无权主张。
法院认为,缴纳社会保险是企业与劳动者的法定义务,劳资双方均无权选择不缴纳社会保险。但上诉人在入职时有选择签或不签《社会保险补充协议》的权利,其在放弃缴纳社会保险的协议上签字不管是出于自愿还是受到被上诉人公司强势地位的影响,均是上诉人在权衡利弊的情况下自愿作出的选择,其对签字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也是明知的。
在已经签字选择放弃社保的情况下,再以公司未缴纳社会保险为由提出辞职,并要求被上诉人支付经济补偿金不符合诚实信用原则,也不符合相关法律的规定,法院不予支持。
企业同样存在风险
社会保险是国家强制保险,为职工办理社会保险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员工承诺放弃社会保险费的权利没有法律效力。以现金代替社保,对员工而言,影响以后的退休养老等诸多待遇。对企业来说,也存在着巨大的风险。比如,在工作过程中发生工伤,全部工伤待遇都得由公司买单。
案例
劳动者老刘于2015年9月入职一家建筑公司,从事维修工作。双方签订劳动合同。公司要求老刘书面写明公司不用为其缴纳社保,公司将社会保险费作为工资的组成部分,直接支付给他。
2016年1月,老刘因交通事故受伤,送至医院治疗,住院7天花去医疗费2万多元。后经有关部门做出工伤认定,随后老刘被鉴定为9级伤残,按规定享受工伤待遇。
由于用人单位未给老刘缴纳社保费,工伤产生的各项费用,均要由用人单位承担。用人单位不愿支付,老刘将用人单位告至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委裁决公司须支付老刘停工留薪期工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医疗费等共计6万多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