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 州 市 模 具 行 业 协 会 章 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的名称为台州市模具行业协会(简称台州模协),英文译名为TaiZhou Die &Mould Trade Association(缩写)TZMTA。
第二条 本会是由台州市模具行业及其相关行业的企事业单位按自愿原则组成的非营利性行业组织。是以发展模具工业为目的,实行行业服务和自律管理的社会团体,是政府实行行业管理的参谋和助手。
第三条 本会宗旨是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全心全意为会员和政府服务,维护国家和会员利益,把会员组织起来,调动一切积极因素,促进模具的标准化、专业化、商品化生产,提高模具企业的生产技术水平,经营管理水平和经济效益,增强模具企业市场竞争力,推动我市模具工业的发展和技术进步。
第四条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本会的业务主管单位是台州市经委,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是台州市民政局。
第五条 本会的住所是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区朱砂街151号(黄岩第一职业技术学校内)。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主要任务是会员单位和政府之间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反映会员的愿望和要求,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促进本地区模具企业提高国内外市场竞争力;接受政府部门委托进行与行业有关的工作,宣传贯彻国家关于模具行业的各项方针、政策。具体任务是:
1、开展行业情况调查,掌握行业现状,研究行业发展方向、目标,提出行业发展规划的建议;
2、研究行业发展的技术经济政策,代表行业向政府有关部门提出意见和建议,促进行业快速发展;
3、宣传、贯彻模具标准和技术文件、不断提高模具的生产技术水平和标准化、专业化、商品化水平;
4、收集和整理国内外同行有关技术经济信息资料,为市政府和企业决策提供信息服务;
5、开展行业价格、税收、资金、信贷等情况的调查研究,进行国内外模具市场的调查预测、培育模具市场,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
6、组织会员单位参加国内外模具展,为企业开拓市场提供服务;
7、开展技术咨询,组织技术交流,推广模具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的应用;
8、组织厂长(经理)、管理人员、模具技术工人的培训,不断提高企业职工素质;
9、开展行业技术、质量、价格等的论证、认证和仲裁工作,组织行业产品评定、表彰、奖励等活动;
10、根据行业的发展需要,创办有利于行业、有利于协会工作发展的经济实体;
11、编辑出版会刊及有关资料,向有关部门和会员单位通报行业情况及信息;
12、开展行业统计工作,及时了解行业的发展状况;
13、接受政府部门委托的其他任务,开展有益于行业发展的其他活动。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会的会员为单位会员。
凡模具行业及其相关行业的企事业单位、院校、等团体具备第八条所列条件者均可申请加入本会。单位会员代表由单位的董事长或厂长(经理)担任,特殊情况可由单位的董事长或厂长(经理)以书面形式委托一名胜任的人员为单位会员代表。会员单位的董事长或厂长(经理)更换,单位会员的代表相应更换。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相关行业单位所从事的业务,在本行业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依法注册的独立法人单位。
(五)申请会员的企业年产值需达到1000万元,申请成为理事的企业年产值需达到3000万元,有突出贡献者,可稍放宽条件。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经理事会授权秘书处讨论通过,由本会秘书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的章程,执行本会的决议,自觉履行行规行约,维护行业利益;
(二)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参加本会组织的活动。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团体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代表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讨论通过,予以除名,并由会员单位更换一名新的代表。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其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经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聘任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通过聘请本会顾问和名誉职务名单,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2次会议;情况特殊时可随时召开,也可采用其他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一般由一位副会长兼任。对聘任不由副会长兼任的秘书长,应经理事会通过;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二条 本会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三条 本会会长、秘书长任期5年.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四条 本会秘书长为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五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六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落实理事会的决议,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提交理事会决定;
(四)提出办事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报会长会议通过;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七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八条 本经费用于下列项目
1、本会工作人员和聘用人员的报酬及差旅费;
2、本会所需办公设施及用品的支出;
3、为执行任务、开展各项活动的支出;
4、资料、刊物的印刷和专业书籍购买的支出;
5、外事活动经费;
6、对协会做出重大贡献的团体和个人的奖励
7、其他必要支出。
第二十九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一条 本会的会计人员必须具有专业资格。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
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变动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二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
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
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三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
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四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五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
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六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三十七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财产处理
第三十八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
提出终止动议。
第三十九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一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二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经2018年4月2 8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